龙岭迷窟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者:学工处发布时间:2023-08-30访问次数:1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龙岭迷窟学籍的学生均适用本规定。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核阶段的新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四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错态度好且性质、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

(三)曾受过一次处分,有第二次违纪行为;

(四)带头违纪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团体作案;

(六)其他可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条 因违纪行为侵害国家、集体、他人权利的,违纪学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者社会公共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内公共场所乱涂乱画的,给予警告处分;张贴非法宣传品或未经批准的校外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破坏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哗不听劝阻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或在教室开展非教学活动,扰乱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请他人或为他人代上课、代点名者,视情节严重性,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因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在校生在校内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针对恶意欠缴学费、住宿费、学杂费者,视情节严重性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八)当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形:1.学生成立社团未按照学校管理规定履行申报、登记、注册、年检制度;2.学生社团未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内开展活动;3.未经学校批准邀请校外人员到校内举办讲座的;

给予社团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和护理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打架、斗殴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持械打人、集体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打架事件终止后,经教育后又报复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退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价值不满500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偷窃、诈骗价值金额达到500元(含500元)以上,但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察看处分。

(三)屡次偷窃、诈骗,涉及金额较大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经常在就寝时间内玩游戏、看影视录像,影响他人休息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引发火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公寓内滋事起哄、摔砸物品等扰乱秩序,损坏公物,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人员伤害的,从重处分。

(六)未经同意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校外租房住宿者,违反社会公德或治安管理条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双休日、节假日离校时,不履行登记手续者,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给予通报直至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或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造谣、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吸食毒品,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校内给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社会营利性机构做代理或在校外从事违规、违法代理活动,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学生经济利益受损,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据校纪校规进行管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 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擅自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10 节以上(含)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20 节以上(含)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30 节以上(含)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40 节以上(含)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50 节以上(含)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

第二十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学校可以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者,按《龙岭迷窟考试规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及处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确保程序合法,佐证材料齐全。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二级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应两人以上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相应的记录(附件1),签字存档。

(三)给予学生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工办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办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校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告知书(附件 2),由二级学院相应的辅导员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若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上述所有材料均需保存原始材料,经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核认定,报学工办存档。

(五)处分决定告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

(一)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二)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加强受处分学生的教育管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从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关心、帮扶受处分学生,建立对受处分学生定期谈话、考察制度,每两个月学生提交一次思想报告,辅导员每两个月与受处分学生谈话一次,二级学院一个学期对受处分学生定期考察一次。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查看期为 6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查看期为 12 个月,从发文之日算。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原则上在受处分期内不得参加省、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及校内外各种荣誉称号的评比。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其学籍和学位分别依据《龙岭迷窟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龙岭迷窟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处分,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校考察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做出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学生的处分材料将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学生处分材料包括:

1.与学生违纪相关的原始材料;

2.《龙岭迷窟学生违纪违规谈话记录》(附件 1);

3.学生书面检查及其他书面材料;

4.学校的处分文件;

5.处分决定告知书及送达有关手续材料(附件 2);

6.《龙岭迷窟学生违纪处分申诉表》(附件 3)及相关复议材料;

7.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的材料;

8.二级学院的评议材料(含二级学院对受处分学生的帮扶材料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9.《龙岭迷窟学生处分解除审批表》(附件 4);

10.解除处分的决定书。

第四章  申诉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适用的申诉行为,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存有异议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六条龙岭迷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生申诉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设机构在学工办。

第二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十条学生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学生未提出申诉的,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表(附件3)。

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审批,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查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达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 9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龙岭迷窟学生违纪违规处理谈话记录.docx

附件2龙岭迷窟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告知书.docx

附件3龙岭迷窟学生违纪处分申诉表.docx

附件4 龙岭迷窟学生处分解除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