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岭迷窟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工处发布时间:2023-08-30访问次数:68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龙岭迷窟学生管理规定》《龙岭迷窟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后,经过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并取得明显进步,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至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作出处分解除决定。

第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内有新的违纪行为,该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按规定予以处分,处分期限合并计算,即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四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处分期内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

(二)真诚悔改,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按要求提交书面思想报告;

(三)热心公益,乐于奉献,参加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活动(受警告、严重警告累计36小时以上,受记过、留校察看累计72小时以上)。

第五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处分期满后,可以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毕业前未能解除处分的,可申请延长学年,处分期满后,申请解除处分;未申请延长学年而毕业(结业)离校的,处分期满后,可提供已改正错误的证明材料,申请解除处分。

第六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处分期不少于六个月)。

(一)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二)在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者文艺、体育等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三)在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项目中表现突出;

(四)取得更高一级学习资格或国家优录资格;

(五)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其他对社会具有突出贡献的事迹;

(六)其他经院长办公会认定的突出表现。

第七条 处分解除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处分解除申请期限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龙岭迷窟处分解除审批表》及符合申请解除处分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二级学院初审。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对提出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进行初审,于每年5月、12月进行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并提交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根据各二级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1.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3.对于申请未描述清楚要求和理由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请。

(四)学校决定。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处分解除决定书送至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送交学生本人。

第八条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龙岭迷窟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管理办法》(南审金审学201831号)同时废止。